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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间转让

字号+ 作者:安安心心网 来源:探索 2025-07-07 13:23:43 我要评论(0)

中新财经6月10日电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6月10日发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

中新财经6月10日电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业农村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部土包经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6月10日发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地承的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营权

《意见稿》指出,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集体经济农村土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组织转让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意见稿》提出,户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农业农村法规,部土包经保护土地资源的地承的农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营权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可本油、集体经济糖、组织转让蔬菜等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农村土地的义务。

根据《意见稿》,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间可以互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提交备案的互换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互换双方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互换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互换合同备案后,互换双方应当及时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互换合同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发包方应当及时通知承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备案。

《意见稿》还提出,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依法作出决定。未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表态的除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符合下列条件的,发包方应当同意:

(一)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转让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受让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承包期内原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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